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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

来源:小浪底网 发布日期: 2009-09-27 09:20:45

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毛泽东在开幕词中说:“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员。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在会上,刘少奇受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说: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9月16日下午至18日下午,大会讨论宪法草案和刘少奇所作的宪法草案报告。20日下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表决。出席当天会议的代表1197人,表决结果:投票数1197张,同意1197张。当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这一表决结果时,全场欢腾,暴风雨般的掌声持续了5分钟之久!

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新中国民主宪政的确立和取得重大进展。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1952年11月间,中共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2月1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中说,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央决定于1953年2月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这是关于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第一个文件。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与会人员一致赞同,会议接受了这个提议。1953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后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一成立,就投入紧张的工作。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选举法。全国近三亿人口的选民参加选举,这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也是一个空前规模的民主运动。12月8日,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其他领导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了基层选举,投了自己庄严的一票。

在进行普选的同时,宪法的起草工作也开始着手进行。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了宪法起草小组,由陈伯达、李维汉、胡乔木、田家英等组成,在毛泽东亲自领导下工作。1953年12月下旬,毛泽东带领起草小组集中到杭州开始工作,并制定出起草工作方案。宪法起草小组根据毛泽东的要求,认真研究了世界各种类型的宪法,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拟出宪法草案初稿。2月17日,毛泽东派人将宪法草案初稿送交刘少奇,要求在一个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20日后,刘少奇主持政治局和在京中央委员讨论了三次,与此同时,印发给全国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宪法起草小组据此进行修改,形成了宪法草案二读稿,接着又形成了三读稿。2月28日和3月1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3月8日,宪法起草小组又提出四读稿,并结束在杭州的工作。12日、13日、15日,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对四读稿进行讨论修改,从而基本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草拟工作。16日,根据中共中央意见,全国政协常委会召开会议,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界民主人士座谈宪法草案初稿,共500多人、分17个组参加讨论。17日,毛泽东一行回到北京,立即着手召集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讨论宪法草案。23日下午,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在最近两个月内完成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修改,以便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作为草案公布。会议还决定,除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外,还要会同全国政协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给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展开讨论。5月27日至31日,在刘少奇主持下,宪法起草委员会接连召开四次全体会议,对草案初稿逐章讨论,形成宪法草案(修正稿)。6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修正稿进行讨论。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8000多人,用了两个多月时间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讨论,提出各种修改意见5900多条。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认真研究,采纳吸收100多条。6月11日下午,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这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修正稿)的全部条文作了最后的审查,全部条文定为106条。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在表决前,李济深、宋庆龄、张澜、黄炎培等21人发言,一致表示衷心拥护宪法草案。最后,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他认为,这次起草宪法草案的一个成功经验,是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他说:“这个宪法草案之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之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如果不是这样,我看大家就不会赞成,不会说它好。”在讲到宪法的意义时,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6月16日,《人民日报》公布了宪法草案。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讨论,他们热烈拥护这个宪法草案,又提出了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9月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根据全民讨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从1953年1月到1954年9月,历时1年零8个多月的宪法起草工作圆满结束。

《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根本大法,是中国宪法史和宪政运动史上的伟大创举。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并且在起草中吸收了国际经验。它的制定,确立了新中国宪政体制的基本模式,规划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格局,我国的民主宪政从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实践证明,这是一部比较好的国家根本大法,它在国家生活中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1957年以后,极“左”思潮抬头,法律虚无主义开始泛滥,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严重的挑战。及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动乱局面,宪法成为“名存实亡”的一纸空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